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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等9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其取证来源合法,九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证言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张*、刘**、肖**在庭前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在庭审中提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诱导其作供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峨山诈骗案中诈骗金额为20000元,但庭审中被告人马*甲供述的诈骗金额为8000元、被告人李*供述的诈骗金额为18000元均与被害人普某某陈述的被骗20000元相互矛盾,

  • 宫**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刚持械将被害人打伤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刚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 吴**故意伤害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吴**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雷义周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赔偿损失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未主动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1748.99元,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邓*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邓*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邓某某、张某某、黄*乙、黄*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黄*乙、黄*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共同作案中,四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罪责自负的原则量刑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黄*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3、四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

  • 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左右,其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

  • 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还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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